行業資訊
關于湖北省各市州區縣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獎勵補貼政策及申報條件、認定管理辦法等內容匯編整理,如果湖北省武漢市、黃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陽市、鄂州市、荊門市、孝感市、荊州市、黃岡市、咸寧市1、隨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天門市、潛江市朋友們想要申請省企業技術中心項目的話,歡迎隨時聯系臥濤科技免費咨詢,臥濤科技,專注項目申報、知識產權代理12年!
12年專業代理免費咨詢:18715065127(微信同號)
(臥濤集團:項目申報、工商財稅、股權設計、專利商標版權軟著、各類標準制定(參編)、軟件開發、審計報告、可研報告、商業計劃書、科技成果評價、資質認證等企業服務平臺、抖音短視頻運營推廣、百度關鍵詞運營推廣)
一、湖北省各市州區縣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獎勵補貼政策
(一)武漢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獎勵補貼政策
1、蔡甸區
對新申報獲批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研發平臺(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分別給予500萬元、100萬元、30萬元補貼,不同級別研發平臺可同時享受,但同一級別不同類型只享受一次。
(政策來源:蔡甸區加快推動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
2、武漢臨空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東西湖區政府)
對企事業單位新獲批的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創新平臺,在市級獎勵的基礎上,按照國家級、省級、市級分別給予500萬元、200萬元、50萬元獎勵。
(政策來源:武漢臨空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東西湖區政府)關于印發促進創新提能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3、武昌區
對民營企業牽頭組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一次性補助建設經費125萬元
(政策來源:武昌區支持科技創新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4、青山區
牽頭組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一次性補助建設經費125萬元。
(政策來源:青山區促進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
5、洪山區
對設立在我區的經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定為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研發機構,給予200萬元人民幣一次性落戶獎勵;對設立在我區的經湖北省發展改革委認定為湖北省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研發機構,給予100萬元人民幣一次性落戶獎勵。
(政策來源:洪山區招商引資獎勵辦法)
6、江夏區
對依托區內企業、高校院所為主體,新獲批國家級、省級、市級等科技創新平臺,區級一次性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對經各級績效考評結果優秀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創新平臺,區級一次性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政策來源:江夏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科技創新和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7、武漢經開區
對新獲批的國家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等10類平臺,一次性給予500萬元獎勵;對新獲批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湖北實驗室、湖北省技術創新中心、湖北省企業技術中心、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等8類平臺,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獎勵;對新獲批的湖北省企校聯合創新中心,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對新獲批的武漢市級研發平臺,按照市撥經費的200%給予配套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通過國家部委、省級、市級部門考核獲得優秀檔次的科技創新平臺(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湖北省企校聯合創新中心分別按省級、市級考核獎勵計算),一次性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獎勵。
(政策來源:武漢經開區促進創新創業創造發展助力打造國家科技創新中心33條措施)
(二)黃石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獎勵補貼政策
對新備案(認定)的國家級、省級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產業創新聯合體、專業型研究所、產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發機構分別給予3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備案的市級重點實驗室、企校聯合創新中心(企業技術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非市主導產業技術研究院等研發機構,給予10萬元補助支持。
(政策來源:黃石市關于打造創新活力之城的若干意見)
1、鐵山區
對首次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
(政策來源:開發區管委會鐵山區政府印發《關于促進人才集聚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支持企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下陸區
對新備案(認定)的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產業創新聯合體、專業型研究所、產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發機構分別按國家級、省級給予3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備案的市級重點實驗室、企校聯合創新中心(企業技術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非市主導產業技術研究院等研發機構,給予5萬元補助支持。
(政策來源:下陸區人民政府關于打造創新活力城區的實施意見)
3、西塞山區
對新備案(認定)的國家級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產業創新聯合體、專業型研究所、產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機構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以上平臺按認定時序予以首次獎勵,同級平臺不重復獎勵。對新備案(認定)的省級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產業創新聯合體、專業型研究所、產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機構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政策來源:西塞山區關于支持企業科技創新發展的獎勵辦法)
4、大冶市
對新備案(認定)的國家級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產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發機構,給予30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新備案(認定)的省級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產業創新聯合體、專業型研究所、產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發機構,給予50 萬元一次性資助。
(政策來源:大冶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強化科技創新支撐引領大冶高質量發展的實施辦法(2021年修訂版)的通知)
(三)十堰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獎勵補貼政策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省級工程研究中心,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
(政策來源:十堰市關于促進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1、丹江口市
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的企業和科研院所,分別給予國家級10萬元、省級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政策來源:丹江口市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獎勵辦法(試行))
2、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企業工程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的,當年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5萬元補助。
(政策來源: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支持工業企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意見)
3、鄖陽區
對當年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企校聯合創新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企業技術中心、眾創空間、星創天地、人才創新平臺的,一次性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政策來源:鄖陽區支持技術改造、科技創新及信息化建設獎補辦法)
4、房縣
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省級工程研究中心,在市財政分別一次性獎勵2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的基礎上,縣財政一次性分別給予40萬元、20萬元、20萬元的獎補。
(政策來源:房縣關于支持創新創業推動房縣高質量跨越式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
5、張灣區
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業設計中心、星創天地、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
(政策來源:張灣區關于建設綠色低碳發展示范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十條政策)
6、竹山縣
對新認定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省級工程研究中心、省級重點實驗室,獎勵10萬元,對復審通過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政策來源:竹山縣關于調整支持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紓困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四)宜昌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獎勵補貼政策
積極支持企業建立研發機構,對新批準組建或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創新(研究)中心、重點(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市財政分別給予2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
(政策來源:宜昌市關于加強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1、枝江市
枝江本級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宜昌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業研究院)、重點(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企校聯合創新中心等研發平臺,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
(政策來源:枝江市促進中小企業“專精特新”高質量發展行動計劃)
2、興山縣
對新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地方聯合工程實驗室(研究中心)給予3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產業技術研究院、省產業創新聯合體、省專業型研究所(公司)、省重點實驗室、省技術創新中心、省企業技術中心、省工程實驗室(研究中心)給予2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市企校聯合創新中心、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給予10萬元獎勵;定期開展企校聯合創新中心績效評價,對獲得優秀等次的給予5萬元獎勵。
(政策來源:興山縣關于進一步加強科技激勵的若干措施)
3、秭歸縣
對新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地方聯合工程實驗室(研究中心)給予3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產業技術研究院、省產業創新聯合體、省專業型研究所(公司)、省重點實驗室、省技術創新中心、省企業技術中心、省工程實驗室(研究中心)給予20萬元獎勵
(政策來源:秭歸縣關于印發進一步支持科技創新、推動工業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4、伍家崗區
對企業獨立或牽頭組建新獲批認定的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地方聯合工程實驗室(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給予企業獎勵資金100萬元;對企業獨立或牽頭組建的湖北實驗室獎勵50萬元;對被新認定為省產業技術研究院、省產業創新聯合體、省專業型研究所(公司)、省重點實驗室、省技術創新中心、省工程實驗室(技術研究中心)、省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獎勵30萬元
(政策來源:伍家崗區促進城市和產業集中高質量發展獎勵暫行辦法)
5、長陽土家族自治縣
對新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地方聯合工程實驗室(研究中心)等國家級創新平臺給予1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產業技術研究院、省產業創新聯合體、省專業型研究所(公司)、省重點實驗室、省技術創新中心、省企業技術中心、省工程實驗室(研究中心)、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省級創新平臺給予2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給予1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市級企校聯合創新中心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
(政策來源:長陽土家族自治縣鼓勵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
6、猇亭區
對新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地方聯合實驗室(研究中心)給予其創新團隊2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產業技術研究院、省產業創新聯合體、省專業型研究所(公司)、省重點實驗室、省技術創新中心、省企業技術中心、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工程實驗室(研究中心)給予其創新團隊30萬元獎勵。
(政策來源:宜昌市猇亭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區域性科技創新中心的實施意見)
(五)襄陽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獎勵補貼政策
對當年新認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對當年新認定的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一次性獎勵500萬元;對當年新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對當年新認定的省重點實驗室、省技術創新中心、省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省產業創新中心,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當年新認定的省企業技術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一次性獎勵30萬元。
(政策來源:襄陽市關于加強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1、保康縣
對當年新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獎勵150萬元。加快建設一批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對當年新認定的省級產業技術研究院、產業創新聯合體、專業型研究所、企校聯合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產業創新中心,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當年新認定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一次性獎勵30萬元。
(政策來源:保康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2、高新區
技術中心建設補助。對于新認定的國家、省級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按省、市補助資金總額的20%給予補助。
(政策來源:高新區(自貿片區)開展新一輪“四化”轉型改造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3、襄州區
對當年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鄉村振興科技創新示范基地、產學研合作創新示范基地、國際科技合作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轉化中試研究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院士(專家)工作站等創新平臺,以及企校聯合創新中心、產業技術研究院、產業創新聯合體、專業型研究所(公司)等新型研發機構,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10萬元。每年對上述技術創新平臺進行績效評價,考評為優秀的獎勵10萬元。
(政策來源: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
4、老河口市
對當年新認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分別一次性獎勵500萬元、250萬元、150萬元。對當年新認定的省重點實驗室、省技術創新中心、省產業創新中心,一次性獎勵25萬元;對當年新認定的省企業技術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一次性獎勵15萬元。
(政策來源:老河口市關于加快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重振老河口雄風若干措施(試行))
5、宜城市
對新認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 技術創新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省 制造業創新中心、省重點實驗室、省技術創新中心、省產業創新 中心、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省企業技術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 襄陽市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按襄陽市政策進行配套獎勵。 對通過湖北省科技廳績效考評并獲得補助支持的省級新型研發 機構、省級創新平臺(基地),按照補助金額給予等額獎勵,分 別每家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25萬元。經襄陽市科技局績效考評,等次為優秀的市級新型研發機構,每家給予5萬元獎勵。
(政策來源:宜城市關于支持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6、樊城區
對當年新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獎勵60萬元。對當年新認定的省重點實驗室、省技術創新中心、省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省產業創新中心,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當年新認定的省企業技術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一次性獎勵10萬元。
(政策來源:樊城區加強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
7、谷城縣
對企業新獲批國家級、省級、市級創新平臺的,包括重點實驗室、制造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工程研究中心、產業技術研究院、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工業設計中心等,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20萬元、10萬元。
(政策來源:谷城縣人民政府 關于全面加快科技創新推動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六)鄂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獎勵補貼政策
對獲批的國家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給予不低于200萬元的支持。對新獲批(備案)的省級專業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聯合創新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給予20萬元獎勵。對獲批(備案)的市級專業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聯合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根據績效考核結果,擇優給予不低于10萬元支持。
(政策來源:鄂州市關于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 )
1、臨空經濟區
對新獲批(備案)的省級專業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聯合創新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給予20萬元獎勵。
(政策來源:臨空經濟區關于支持企業高質量發展若干獎補政策 )
2、梁子湖區
對獲批的國家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給予不低于220萬元(含區級20萬元)的支持。省級平臺:對新獲批(備案)的省級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綜合型技術創新平臺、產業技術研究院、產業創新聯合體、工程研究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給予55萬元獎勵(含區級5萬元)。對新獲批(備案)的省級專業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聯合創新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給予22萬元獎勵(含區級2萬元)。
(政策來源:梁子湖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創新發展的三十條措施 )
(七)荊門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獎勵補貼政策
鼓勵企業牽頭組建產業技術創新聯合體、產業技術研究院、企校聯合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的,分別給予 200萬元、100萬元獎勵。
(政策來源:荊門市關于支持科技創新的若干財稅金融措施的征求意見 )
1、鐘祥市
鼓勵企業牽頭組建產業技術創新聯合體、產業技術研究院、企校聯合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含國地聯合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的,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獎勵。
(政策來源:鐘祥市關于支持企業高質量發展推動鐘祥躋身“四個百強”的若干措施(試行) )
2、沙洋縣
對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補助。
(政策來源:中共沙洋縣委、沙洋縣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實施意見 )
(八)孝感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獎勵補貼政策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技術創新平臺(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檢驗檢測中心、實驗室等),分別獎勵50萬元、10萬元
(政策來源:孝感市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1、安陸市
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技術創新平臺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產業技術研究院、校企共建研發中心、企校聯合創新中心、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等),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
(政策來源:安陸市關于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辦法)
2、大悟縣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技術創新平臺(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檢驗檢測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經省級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競爭性研發機構)并正常運營滿一年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10萬元。
(政策來源:大悟縣推動縣域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3、孝感高新區
對當年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校聯合創新中心、臨床醫學中心,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或15萬元獎勵。
(政策來源:孝感高新區強化科技支撐激發創新活力若干措施)
4、孝昌縣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技術創新平臺(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檢驗檢測中心、實驗室等),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
(政策來源:孝昌縣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5、漢川市
對當年新認定的國家級和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
(政策來源:漢川市支持產業倍增發展若干政策措施)
(九)荊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獎勵補貼政策
實行以獎代補,支持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對新建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由受益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30 萬元。
(政策來源:荊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落實積極財政政策促進荊州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十)黃岡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獎勵補貼政策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分別一次性給予200萬元、100萬元獎勵
(政策來源:黃岡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支持中醫藥大健康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1、紅安縣
支持企業牽頭組建國家重 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制造業創新中 心、產業技術研究院等科技創新平臺,對新認定國家級、省級 的分別一次性給予200萬元、100萬元獎補。
(政策來源:紅安縣關于印發支持全縣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試行)的通知)
2、浠水縣
企業牽頭組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產業技術研究院、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的,分別一次性給予200萬元、100萬元獎勵。
(政策來源:浠水縣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3、麻城市
鼓勵企事業單位牽頭組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產業技術研究院、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對國家、省級、市級新認定授牌的,分別一次性給予25萬元、10萬元、2.5萬元獎勵。
(政策來源:麻城市支持大健康產業發展若干政策(試行))
(十一)咸寧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獎勵補貼政策
對獲批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級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給予500萬元獎勵。對獲批省級工程研究中心的,給予50萬元獎勵;對獲批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給予20萬元獎勵。
(政策來源:咸寧市促進高新技術產業跨越發展十條措施)
1、通山縣
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獎勵20萬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獎勵10萬元;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獎勵5萬元。
(政策來源:通山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2、咸安區
對認定為國家、省、市、區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眾創空間、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的,一次性分別補助20萬元、10萬元、5萬元、2萬元。
(政策來源:咸安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3、嘉魚縣
在縣內新設立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重點)實驗室等的企業,獲得國家、省、市級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認定的,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市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重點)實驗室等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300萬元以上的,按照固定投資額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一次性補助。
(政策來源:嘉魚縣關于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十二)隨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獎勵補貼政策
加大企校聯合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中試基地等創新平臺建設力度,對備案(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的,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上述獎勵資金由屬地財政承擔。
(政策來源:隨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1、曾都區
對獲得認定的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發中心,區人民政府分別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
(政策來源:曾都區關于縣域創新驅動發展的實施意見)
2、隨州高新區
加大企校聯合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中試基地等創新平臺建設力度,對備案(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的,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上述獎勵資金由區級財政承擔。
(政策來源:關于隨州高新區加強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3、廣水市
對獲得認定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各類示范基地給予相應獎勵,其中國家級和省級當年一次性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
(政策來源:廣水市關于印發培育鎮域“小老虎”夯實經濟高質量 發展基礎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十三)恩施州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獎勵補貼政策
暫未搜集到相關政策。
二、湖北省企業技術中心申報條件管理辦法
湖北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強省建設的意見》(鄂發〔2021〕20號)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鄂發〔2018〕28號),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規范湖北省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根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工作指南(試行)》、《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創新產品技術研究、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根據創新驅動發展要求、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高質量發展需要,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第四條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稅務局負責指導協調省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牽頭開展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與運行評價。
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所在地省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認定
第五條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根據省發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
第六條申請省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湖北省境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規模以上企業;
(二)在本行業中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
(三)已組建企業技術中心,且正常運作一年以上,組織體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四)有持續穩定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500萬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50人(其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30人);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及檢驗檢測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800萬元;
(五)信用狀況良好,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未發生下列情況:
1.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2.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3.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母公司技術中心已認定為省企業技術中心的,其子公司原則上不得重復申請省企業技術中心。對子公司從事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請為省企業技術中心。
第八條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一)企業按照省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和要求,向所在市、州或直管市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申請和編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根據本辦法及當年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工作通知要求,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將推薦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及其申請材料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三)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我省評價指標體系及通知要求,對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推薦的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進行現場核實。
(四)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稅務局,根據第三方評審意見以及國家、省相關政策規定,確定認定名單,并通過省發展改革委官方網站予以公示。
第九條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稅務局,在受理申報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之內聯合發文公布。
第三章運行評價
第十條省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原則上每兩年對已認定的省企業技術中心進行一次評價,認定未滿二年的省企業技術中心可不參加評價。評價材料主要包括省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其附表和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程序:
(一)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評價工作通知,組織省企業技術中心填報評價材料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并對評價材料真實性負責。
(二)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評價,并形成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
第十二條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在70分至90分(不含90分)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為合格;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材料弄虛作假并經查實;
3.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4.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及檢驗檢測儀器設備原值等3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第六條(四)中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十三條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稅務局對評價結果進行確認。省發展改革委在受理評價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公布評價結果。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應及時將已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有關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稅務局,每年對企業變更情況進行確認。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
(三)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四)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五)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六)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六條因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列原因被撤銷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認定。
因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五)項所列原因被撤銷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認定。
第十七條各地稅務機關和省內各直屬海關依據職責范圍分別對申請認定和參與評價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是否存在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八條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稅務局聯合發文公布調整、撤銷和更名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五章鼓勵政策
第十九條省發展改革委結合創新能力建設、高技術產業化、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等工作,對省企業技術中心予以優先支持。
第二十條對符合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重點領域,上一評價年度評價結果優良,創新成效顯著的省企業技術中心,優先推薦申報國家企業技術中心。
第二十一條支持符合條件的省企業技術中心承擔國家和省相關研發任務,按規定享受有關國家優惠政策。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各地可參考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政策,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及評價指標體系的內容和要求,省發展改革委可根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體系或各行業技術創新變化作適時調整。
第二十四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鄂發改高技〔2017〕35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省發改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稅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