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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赫山區區長質量獎申報獎勵補貼和認定材料、條件、流程匯總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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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區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推進質量強區戰略實施,不斷提高全區質量意識,引導和激勵全區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質量整體水平,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速提質提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21〕34號)、《益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益陽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益政辦發〔2018〕28號)等有關法律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赫山區區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區長質量獎)是區人民政府在質量領域授予各類組織和個人的最高榮譽。
第三條 區長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開、公正、公平和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的原則,嚴格按照程序和標準開展評審工作。
第四條 區長質量獎每3年評選一次。每屆設組織獎2個,個人獎2個,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本屆次內獲得省長、市長質量獎的不列入評選對象;獲獎組織和個人獲獎后6年內同一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不重復計獎。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為加強對區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組織領導,經區長授權,設立赫山區區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區人民政府分管政府質量工作的副區長任主任委員,區政府辦協管政府質量工作的負責人、區市場監管局局長為副主任委員,相關單位分管負責人為成員。
評委會的主要職責是:組織、推動、指導區長質量獎評審活動;審定區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指南和評審工作程序;研究決定區長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審定評審結果,提出獎勵名單。
第六條 評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辦公地點設區市場監管局,由區市場監管局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
主要職責是:負責區長質量獎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制(修)訂區長質量獎各獎項的具體評審標準、實施細則等;受理申報組織和個人的申報材料,組織實施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顧客滿意度測評及日常監督管理;邀請有關專家組成專項評審組,評審工作結束后,評審組自動解散;向評委會報告區長質量獎評審結果,提出擬獲獎組織和個人候選名單;宣傳、推廣獲獎組織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方法,以及獲獎個人的先進事跡;負責對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后續監督。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區長質量獎的組織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赫山區依法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3年以上;
(二)具有先進的質量理念、明確的質量發展目標、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完善的持續發展機制,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成效突出;
(三)推廣應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近3年來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位居區內同行業前列;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
(四)品牌優勢突出,社會美譽度高,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鼓勵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創新能力強、質量管理水平先進、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成長性強的組織申報區長質量獎;
(五)獲得有關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的推薦。
第八條 申報區長質量獎個人獎項的申報人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從事或涉及質量工作5年以上;
(二)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新意識,對質量振興事業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質量管理理論研究或豐富的實踐經驗,在履職的工作崗位或從事的質量領域為質量振興工作作出突出貢獻。
第九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區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的;
(二)未取得法律法規規定應取得的相關證照的;
(三)近3年內有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重大責任事故的;
(四)近3年內監督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服務對象、用戶(顧客)有重大的突出問題投訴,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近3年內有違反法律法規和不誠信等不良記錄的;
(六)企業的經濟效益連續出現虧損的。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條 區長質量獎(組織)的評審標準等同采用《益陽市市長質量獎申報和評審實施細則》;區長質量獎(個人)的評審標準由評委會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為保證區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和不同行業評審工作的一致性,由評委會按照標準要求,必要時根據行業、企業類別,按量化評分要求分別制訂評審標準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當屆無組織達到規定標準的,所對應的獎項空缺。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每屆區長質量獎評審前,由評審辦在區政府門戶網等區級主要媒體上發布區長質量獎評審公告。
第十四條 符合申報規定的組織和個人,應根據本屆區長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和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向評審辦提交申報材料。評審辦負責對申報的組織或個人是否符合申報條件進行審核確認。
第十五條 評審辦按規定邀請專家組成材料評審組、現場評審組,分別負責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
第十六條 材料評審組對申報組織或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并報評審辦,評審辦根據評審標準和實施細則按得分高低提出現場評審名單。
第十七條 入圍現場評審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由現場評審組按評審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八條 對通過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后確定的組織,由評審辦進行市場(顧客)滿意度測評,形成市場(顧客)滿意度測評報告。
第十九條 評審辦組織專家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市場(顧客)滿意度測評情況進行綜合排序,提出區長質量獎獲獎候選名單,提交評委會會議審議并擬定獲獎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二十條 評審辦將擬獲獎組織和個人名單通過區政府門戶網等主要媒體向社會公示7天。對公示存在異議的組織或個人,經評審辦調查屬實的,由評審辦提請評委會取消其獲獎資格。經公示無異議的組織和個人,經評委會主任委員審核同意后,由區人民政府公告。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對獲得區長質量獎榮譽稱號的組織和個人授予獎牌、證書和獎金,獎金金額分別為:每個獲獎組織人民幣10萬元、每個獲獎個人人民幣1萬元。
第二十二條 每屆區長質量獎獎金和評定工作經費作為獨立科目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區長質量獎組織獎獎金主要用于質量持續改進、標準制定、技術攻關、科技研發、人員培訓、實驗室建設投入和經驗推廣宣傳等。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區長質量獎榮譽的組織和個人,經評審辦查證屬實后,提交評委會取消其獲獎資格并提請區人民政府撤銷其區長質量獎獎項,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五條 建立對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評審辦及有關部門應及時了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珍惜榮譽,不斷提升改進。
第二十六條 獲獎組織、個人在獲獎后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審辦調查核實并提交評委會研究決定后,提請區政府撤銷其區長質量獎獎項,并向社會公告:
(一)發生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重大責任事故的;
(二)產品、工程、服務、環境質量不穩定,經相關機構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
(三)產品、工程、服務、環境質量發生重大問題,被有關方面和群眾投訴并查證屬實的;
(四)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五)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六)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承擔區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申報單位的商業或技術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參與區長質量獎評選的人員與申報組織或申報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二十八條 評委會要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管理,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評審機構或人員,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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