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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稿!湖北省各地優勢商標保護名錄申報條件材料及申請程序好處解說
根據湖北省優勢商標保護名錄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解說,各地優勢商標保護名錄申報條件材料及申請程序好處等內容梳理如下,武漢市、黃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陽市、鄂州市、荊門市、孝感市、荊州市、黃岡市、咸寧市、隨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潛江市、天門市、神農架林區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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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快知識產權強省建設,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加強商標保護,更好服務湖北引領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加快建成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的中心大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湖北省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優勢商標,是指在湖北享有較高知曉程度、具有較大市場影響力、容易被假冒侵權,確需加強保護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優勢商標實行名錄管理。湖北省知識產權局負責《湖北省優勢商標保護名錄》(以下簡稱“保護名錄”)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部門的年度預算。
第四條保護名錄管理工作堅持部門協同、分類監管、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的基本原則。
湖北省知識產權局與發改、公安、司法、經信、商務、農業農村、文化旅游、海關等部門建立協調機制,推動保護名錄管理納入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保護合作機制,指導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商會開展優勢商標保護;加強與省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協作,建立健全保護名錄互認和協同保護工作機制。
第五條優勢商標名錄通過主動納入方式、申請方式納入及推薦方式納入三種方式產生。
第六條優勢商標主動納入方式是指湖北省知識產權局可以決定將下列符合優勢商標條件的注冊商標納入保護名錄:
(一)馳名商標:
1、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
2、被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
(二)享有較高知曉程度的國內、外商標;
(三)屬于老字號企業等具有較高知名度企業的商標,或者符合本行政區域產業發展導向的優勢扶持商標、培育商標;
(四)五年內在本行政區域內被侵權二次以上,需要加強優勢保護的商標;
(五)其他確需加強保護的商標。
第七條 優勢商標的申報納入是指湖北省知識產權局每年定期發布通知,接受申請人納入保護名錄的申請,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保護名錄的建立和公告工作。
(一)申報主體
申報主體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本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且合法存續的經營主體,自然人除外;
2、該主體為商標權人或商標許可授權使用人。申報主體有商標核定商品的經營主體資格,為商標注冊人或獨占/排他許可人;
3、申報主體近三年無列異、惡意注冊或相關行政處罰、失信記錄,無重大責任事故發生。
(二)受理部門
各市州知識產權局受理所在市州的申報人的申報申請(后附申報書),各市州對資料完整性進行初步審查后,再統一向湖北省知識產權局進行評審報送。
申報的商標種類及要求
1、馳名商標,包括:(1)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2)被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
2、老字號商標,包括:(1)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的商標;(2)被認定為湖北省老字號或其他省級老字號的商標。
3、國家知識產權局注冊批準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
4、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其他商標:(1)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近 3 年的納稅額在湖北省同行業中位居前列;(2)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具有良好的信譽,該商標的價值在有公信力、合法的專業組織開展的商標價值評價工作中位居同行業前列;(3)商標權受到嚴重侵害的,包括但不限于復制、摹仿、翻譯、仿冒、假冒及不正當競爭。
以上所有申請商標均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處于使用狀態;
2、申報日期截止之前,商標注冊滿三年且在有效期內,無重大未確定的商標權屬糾紛;
3、使用申報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不超過1類、3項,且近三年無重大質量問題及社會輿情。
(四)申報的資料要求
為納入保護名錄,商標專用權人應當向相應的市州受理部門提交申請書、商標注冊證明、商標專用權人主體資格證明及聯系方式、符合納入保護名錄要求的相關證明等材料。
(五)申報審核
1、評審程序
由湖北省知識產權局,指定第三方機構組織初步審查、專家評審。
2、審查要求
湖北省優勢商標評審參考馳名商標審查相關規定,從信用、商標使用、權利歸屬、申報主體資格、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輿情、知名程度等進行評審(后附評審表),入選申請者的得分應當在120分以上,按從高至低的排序選定。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納入優勢商標:
(1)商標注冊未滿三年或存在重大權屬糾紛或商品服務項目多項、錯項等的;
(2)商標無效或主體存續狀態有問題的;
(3)申報商標與提交的注冊證不一致的;
(4)核定并申報的商品服務項目與商標實際使用的商品服務項目不一致的;申報商品服務項目非主體主導產品的;
(5)申報主體或使用商標的商品服務近三年有不良記錄的;
(6)非商標注冊人或獨占/排他被許可人申報或非本區域內(含外省和外市州)商標申報的;
(7)無法判定商標使用情況或無實際商品服務使用商標的或商標使用不規范(依據《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要求執行)的;
(8)無特殊原因,已列入歷史批次的主體不再列入新批次名錄;
(9)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產值不足2000萬元的;未提交真實有效的經濟數據證明的;
(10)無市場地位證明材料且使用商標商品在全省銷售排行前五或全國前十以外的;
(11)未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的;
(12)無商標保護需求的;
(13)商標名稱存在不良影響可能性的;
(14)近三年無省級以上榮譽,無商標長期使用、宣傳以及商標知名度、影響力佐證材料的。
對申請納入的發布形式采取當年申報、次年發布的形式進行。
第八條 優勢商標的推薦納入是指市級以上(含本級)行政部門、企業、重大活動(項目)舉(承)辦者等主體可推薦優勢商標至當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報湖北省知識產權局審核決定,采取推薦方式納入保護名錄的,需隨同申報資料提交推薦函。對推薦的商標審核依照申請的標準進行。
第九條對主動納入的、經申請審核通過納入的及推薦通過納入的優勢商標,湖北省知識產權局負責組織名錄發布,并向納入優勢商標的申請人頒發湖北省優勢商標保護名錄證明文件。湖北省優勢商標保護名錄證明文件有效期為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優勢商標保護名錄實行動態管理。
(一)保護名錄中的商標權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湖北省知識產權局應在核查相關事實后,將相關商標移出名錄:
1、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2、因商標商品(服務)質量問題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3、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詐手段使其商標納入保護名錄的;
4、商標權利人主動申請移出保護名錄的。
(二)保護名錄中的商標權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湖北省知識產權局備案:
1)被納入保護名錄的注冊商標發生轉讓的;
2) 被納入保護名錄的注冊商標依法變更名稱、住所的。
第十一條 優勢商標應當依法依規進行管理和使用。
(一)協同保護
1、湖北省知識產權局加強對侵犯保護名錄中的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監督檢查,適時開展商標專項保護執法行動,重點督辦涉及優勢商標的侵權案件;
2、湖北省知識產權局加強跨部門協調機制運作,共享侵權線索,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共同做好對保護名錄中商標的保護工作;
3、湖北省知識產權局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探索設立知識產權保護綠色通道,加大違法犯罪行為的聯合打擊力度;
4、湖北省知識產權局加強與海關部門實施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協作,引導保護名錄中的商標實施備案,在進出口環節加大商標專用權保護力度;
5、湖北省知識產權局與其他行政區域積極開展優勢商標的互認互保認定,充分運用跨區域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協作機制,加強對保護名錄中商標跨區域聯動保護;
6、優勢商標名錄中的商標專用權人因其商標專用權在本行政區域外被侵權而請求幫助的,湖北省知識產權局應及時與被侵權地監管部門進行溝通協調,并為當事人維護商標合法權益提供指導。
(二)服務指導
1、湖北省知識產權局可以通過購買第三方機構服務等方式,為保護名錄中商標的國際注冊和保護提供專家顧問咨詢、法律政策解讀、信息收集發布、人員業務培訓、海外維權等服務;
2、湖北省知識產權局可以通過購買第三方機構服務等方式,根據商標專用權人的需求推送許可備案、商標質押、變更轉讓和疑似被他人惡意搶注等預警信息,以及商標續展提醒等信息;
3、湖北省知識產權局可以通過購買第三方機構服務等方式,對列入保護名錄的商標進行評估,適時抽取部分商標進行監測分析,指導幫助商標專用權人查漏補缺。
(三)組織管理
1、優勢商標納入保護名錄,應當注重社會效益,嚴控規模數量,按照確需加強保護的原則,堅持逐年分批推進;
2、湖北省知識產權局應當通過互聯網門戶網站等平臺發布保護名錄,并將保護名錄抄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3、納入保護名錄的商標專用權人應當承諾不得將“優勢商標”或者“優勢商標保護名錄”等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4、湖北省知識產權局根據保護名錄中的商標發展狀況和本省商標保護工作實際需要,每年適時調整保護名錄,及時將保護名錄的調整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 保護名錄中的商標專用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湖北省知識產權局應當及時將該商標移出保護名錄:
1、認定的優勢商標有效期為三年,三年時間已到未被繼續納入優勢商標認定名錄的;
2、注冊商標被依法撤銷、注銷、宣告無效的;申請人的被許可到期;
3、優勢商標商品(服務)質量問題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4、商標專用權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5、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使其注冊商標納入保護名錄的;
6、將“優勢商標”或者“優勢商標保護名錄”等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情節嚴重的;
7、商標權利人主動申請移出保護名錄的;
8、優勢商標其他不適宜納入保護名錄的情形。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月 日。本辦法由湖北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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