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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手段!宣城寧國市虛開發票案件處理、消除修復條件因素及修復費用、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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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規定:虛開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其他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發票以外的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構成要件
本罪是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3條增設的罪名。構成本罪需要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發票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除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外的一般普通發票,具體包括國稅、地稅的機打發票、商業零售業統一發票以及增值稅普通發票等;既包括經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也包括偽造的假發票。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虛開普通發票情節嚴重的行為。“虛開”普通發票,是指沒有商品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接受勞務、服務而開具普通發票,或者雖有商品購銷或者提供、接受了勞務、服務,但開具數量或金額不實的普通發票的行為。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既包括虛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也包括非法獲得虛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還可以是介紹虛開發票行為的介紹人。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故意虛開普通發票。一般來說,行為人主觀上都具有牟利目的,但這并非法定要件。如果以其他目的虛開普通發票的,比如出于幫忙代開、逃稅動機,也構成本罪。
2.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57條,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虛開發票金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開發票,數額達到第一、二項標準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03虛開發票的常見情形及手段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那么,虛開發票罪的“虛開”能否也作同樣解釋?筆者認為,鑒于兩罪都是涉發票類犯罪,用語相同,應作相同理解。實務中,也不伐諸多案例印證了上述四種情形構成虛開發票罪,因此,虛開發票罪也同樣適用上述四種常見情形。
實踐中,虛開發票的常見手段包括:
(1)利用“富余”發票虛開
一些正常經營企業在日常銷售業務開展過程中,由于部分購買者不索取發票,導致企業進項稅額遠大于銷項稅額,手頭就有了“富余”發票。一些企業借此對外進行虛開,通過賺取開票費非法牟利。
(2)設立專門的“開票公司”,收取開票費用對外虛開
職業犯罪團伙盜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冊企業或收購已注冊企業,以較低的開票費尋求到發票后,再收取較高的開票費對外虛開,從而賺取開票費差額進行非法營利。
(3)職業“黃牛”分離票貨實施虛開
職業虛開中間人或業務員從實際購貨者(不要發票的)手中聚集大量資金,打給下游買票者,下游買票者再將資金支付給銷售貨物企業,簽訂購銷合同并索取發票,貨物則由中間人或者業務員交付給實際購貨者,使得上游銷售企業被虛開。
(4)利用財政優惠政策虛開
部分企業利用當地政府招商引資的財政優惠政策對外虛開。例如某些地區對廢舊物資回收行業有稅收返還優惠政策,部分不法企業利用這一優惠政策,通過收取適當開票費,賺取不當得利。
04虛開發票的法律后果及責任
虛開發票的企業或個人如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輕則被稅務機關處以罰款;如達到一定的數量或者金額,構成情節嚴重的,則由稅務機關移送公安機關,啟動刑事追責程序。如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發票罪之規定,則會對該等虛開發票行為予以刑事處罰。
1、行政處罰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違反該法第二十二條虛開發票有關規定的,將由稅務機關根據虛開情形作出如下處理:
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刑事處罰
2022年4月6日,最高檢、公安部印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22〕12號)第57條,對《刑法》第205條之一的“虛開發票案”的立案追訴標準進行了調整,相比2011年的立案追訴標準,起點數額略有提升,并進一步完善了發票份數與票面金額并重的統計標準。根據追訴標準,下列情形屬于“情節嚴重”,構成刑事立案標準:(1)虛開發票金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3)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開發票,數額達到第一、二項標準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規定,量刑標準分為兩檔:(1)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值得商榷的是,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對上述量刑中“情節特別嚴重”尚無明確的認定標準,實踐中各地法院在審理虛開發票罪案件時,適用標準并不統一,一是參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來確定;二是以超過立案追訴標準的一定倍數確定情節特別嚴重;三是因沒有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不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05企業構成(單位)虛開發票罪的核心要件
前面我們提到虛開發票罪的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實踐中,虛開發票案件往往伴隨著單位犯罪,厘清虛開發票罪的單位犯罪核心要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虛開發票罪的單位犯罪須同時滿足以下要件:
(1)必須出于單位整體意志,由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實施了虛開發票的行為。即虛開發票的行為必須是經單位領導層集體決策或者是由其負責人根據其職權決定實施的。
(2)必須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了虛開發票的行為。
即虛開發票的行為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而不是以個人名義或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的。
(3)必須是為了單位整體的利益
即所實施的虛開行為是為了單位集體的利益或者其謀取的利益歸單位所有。根據《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是單位犯罪”。如雖然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但是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則不構成單位犯罪。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1999】14號)規定,以下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一,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二,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人私分的,直接以自然人犯罪處罰而不以單位犯罪論。
06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界定標準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單位構成虛開發票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刑事處罰。實務中,在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往往因其地位的特殊性、職權的宏觀性以及參與犯罪的隱蔽性等特點而存在爭議。
1、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為單位的管理人員,不包括一般工作人員
單位決策機構的成員范圍并不及于單位的全體成員,在一般情況下,能夠躋身單位決策層的,往往是單位的管理人員。進入決策機構意味著上述人員可以按照單位內部既有的決策程序,參與決定單位運行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包括實施單位犯罪。
相對于管理人員,單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員往往不擔負管理職責,其參與單位事務的主要方式不是決策,而是執行。作為單位意志的執行者,盡管一般工作人員也可以在有限的范圍內影響單位決策,但其無法決定單位意志的產生、形成和變更。因此,一般工作人員不屬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只可能作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存在。
2、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
應當注意的是,直接負責包括“直接”和“負責”兩個方面,在強調“負責”的同時,不能忽視“直接”。如前所述,單位犯意產生于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預設的決策程序所作的決定,而單位的決策機構中包含眾多管理人員,并非每個管理人員都會參與決策的制定和完善。根據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在“關于單位犯罪問題”的第二條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
在單位犯罪中,高層管理人員的決策權比中下層管理人員更具有實質意義,但這并不意味著高層管理人員就當然地構成犯罪,關鍵在于該管理人員在單位犯罪中的參與程度是否起到了《紀要》中所論及的“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五種重要作用。如果沒起到上述重要作用,即便該管理人員是單位的“一把手”、主要負責人,也不應對單位犯罪直接負責。